第十一步: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时间】一般是次年3月-8月不等。
【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可到所属单位或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办领取。
【提示】
1、一般单位代领,并领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表,存放于单位人事科。
2、《医师资格证书》发放规定
《医师资格证书》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省卫生厅医政处、人事处和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颁发。
(1)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并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厅人事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2)参加国家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3)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西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步:注册
【时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即日起。
【办理程序】经医疗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到市卫生局办理注册。一般单位人事科代办。
【提交材料】
一般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或)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二甲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证明表。
4、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
5、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1份。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特殊情况及部分卫生局所需材料:
1、社保局签证并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外地医师提供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执业医师)1份
4、取得医师资格二年以上未注册的,需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培训3个月,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的,须交回原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6、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2267号)文件规定的物价标准收注册费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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