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5 10:00:44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发表评论
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根据《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绵人发[2008]18号)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直接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1]109号),经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我中心2014年面向全国直接考核招聘3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
1、预防医学人员2名;
2、卫生检验人员1名(从事微生物检验)。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有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报考。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任职资格及技能、身体等条件。
4、愿意在我中心工作五年或以上。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30日以后出生)。
6、2012、2013、2014年毕业的以下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普通班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1)预防医学人员: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专业。
其中本科所学专业为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事业管理、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相关专业。
(2)卫生检验人员:公共卫生检验学专业。
其中本科所学专业为卫生检验、医学检验。
7、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招聘方式
考核采取综合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考核采取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人力资源科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填报《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工作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
3、毕业证和学位证。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有关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为准。
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专业名称,须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名称一致;因不符而被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报名时间:2014年4月23日—2014年5月23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胡老师 马老师 联系电话:0816-2230679
单位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62号
(二)资格审查
我中心根据应聘人员填报信息结合所聘岗位进行资格初审,中心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另行通知初审合格人员参加考核。
四、考核时间和地点
考核时间:等候通知(暂定2014年5月下旬)
考核地点: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报考者考核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我中心将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考察,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出现的空额是否递补,由我单位确定。如需递补,报市人社局审批后,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经体检合格后,再进行综合考察。
六、公示
对考核、体检、综合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将在绵阳人事考试网、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考核情况、拟聘岗位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效的毕业证、学位证及以下材料送交招聘单位:
1、在职人员应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2、2014届毕业生应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将上述材料送招聘单位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不再办理聘用手续。
我中心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签订聘用合同、人事代理、上编、核定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此次考核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八、其他事项
请报考者在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整个招聘工作期间(面试时除外)必须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及时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九、招聘工作纪律
1、为保证我中心直接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招聘工作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社会公众和考生的监督。
2、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聘,并由应聘人员承担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整个考试考核过程中,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强化回避制度和通讯工具管理制度等。
十、本公告同时在绵阳人事考试网站、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发布。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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