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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专业教师招聘简章

2014-06-23 16:55:05 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全国范围内,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医学影像、车辆工程、车辆服务工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同等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热爱职业教育,德能智能技能综合素质优良,专业对口,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4、岗位要求:2014年7月31日以前毕业,本科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本科且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9年7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要求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本科所学专业与研究生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1984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报考专业不对口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教师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

  详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教师岗位表》(附件1)

  四、招聘报名时间及办法

  报名时间:2014年6月23日—27日

  报名地点:鹤壁市淇滨区闽江路西段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新校区办公楼2215室)

  联系电话:0392--3330505

  报名办法: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报名费60元。报名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凭成绩单、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等,以及4张近期同底版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专业教师报名表》(附件2)一式2份。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本次招聘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五、考试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招聘,无论一个岗位报名人数多少,都将开考。如果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不超过5倍(含5倍),将直接进行面试;如果一个岗位报名人数超出5倍,将进行笔试和面试。如果报名人数等于或低于岗位人数的,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

  (1)笔试

  笔试满分为100分。其中教育理论30分,专业理论70分。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应试者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采取说课和答辩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说课占60分,答辩占40分。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根据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2、本科生招聘,无论一个岗位报名人数多少,都将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参照上述方法进行。如果报名人数等于或低于岗位人数的,其笔试成绩低于全部参加专业教师笔试考生平均成绩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按照招聘专业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同一岗位出现应试者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如面试成绩也相同,按说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按有关规定进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的岗位空缺,须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七、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聘用的意见,报聘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聘用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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