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1 13:36:56 来源:检察日报发表评论
7月骄阳似火,流金铄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关人事管理和养老保障的条例、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首次以行政法规规范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特别规定:“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条例》明确,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也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健全人事聘用制度,保护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在健全人事管理方面,《条例》作了诸多规定。比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等。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城乡养老保险严密衔接保障流动人口权益
7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步伐。
《办法》从四个方面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一是明确衔接经办规程。《办法》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二是保障个人权益。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参保缴费具体规定存在差别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办法》要求,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因个人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与《办法》同时出台的配套文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具体内容为: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最迟需要三个“15天”,即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在15天内发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天之内办结转出手续,待遇领取地收到转移资金后15天内完成核对并告知参保人员。
据悉,《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保障和监督依法履职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日前发布,自7月1日起施行。《处罚办法》旨在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执法难题,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在规范行政处罚执行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方面,《处罚办法》作了制度创新。一是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为避免错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二是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使《处罚办法》的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结案标准,划清了执法者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7月起还将实施的部分新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等5项旅游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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