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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2014年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相关事项公告(第三号)

2014-07-02 16:48:10 来源: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评论

  恩施州2014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相关事项公告(第三号)

  温馨提示

  1、建议考生提前熟悉考点考场,以免临考时走错考点考场。

  2、恩施城区道路狭窄,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职院附近车辆拥堵现象较严重,建议考生提前进入考点。

  3、考点内场地受限,考生车辆不得进入考区。建议考生尽量不要自带车辆。

  一、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

  报考人员于2014年7月1日上午9:00至7月5日上午9:30,登录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ks.es12333.com/)经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并缴纳报名费的考生才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遇到信息错误等,请联系0718-8222869反映或于7月4日前到州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人才流动调配科更正信息。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2014年7月5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09:00-11:00 综合应用能力测试

  下午14:00-15:30 基本素质测试

  2、本次考试共设四个考点,分别是恩施职业技术院(学院路122号)考点、湖北民族学院综合楼A区(学院路39号)考点、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学院路39号)考点、恩施市舞阳中学(舞阳大街三巷12号)考点。具体笔试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三、考生须知

  1、考试前三十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2、考生迟到达三十分钟的,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自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考试时不得互相借用文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或指定的答题纸上答题,并用2B铅笔或蓝、黑色字迹作答,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4、考场内严禁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已携带的应切断电源,装入信封,写上姓名,放在考室讲台上。不准携带或使用电子计算工具。

  5、严禁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严禁内外串通作弊,严禁交换试卷,一经发现,当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依照相关法规从严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字迹模糊或答题卡、纸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保持考场安静,严禁大声喧哗, 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严禁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8、考生交卷后必须离开考场,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逗留和谈论与考试有关的事项。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停止答卷。交卷后,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尊重监考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侮辱、威胁、报复考务工作人员。

  11、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考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规定处理。

  12、查询成绩请关注州人社局网站公告。网址:http://rsks.es12333.com。

  13、温馨提示: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四、人社部12号令关于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全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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