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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事业单位职能是行政改革关键一环

2014-07-08 10:56:34 来源:证券时报网发表评论

  转变事业单位职能,关键是要打破事业单位沿袭传统行政体制的“铁饭碗”和“终身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终于“于法有据”和“有法可依”了。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铁饭碗”与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据初步统计,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数量近130万个,约4000万从业人员,涉及到医疗卫生、公共教育、文化传播、福利机构、体育等各个领域和行业。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国家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效率、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等,都与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紧密相关。只提转变政府职能,不去转变事业单位职能,那么政府职能也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转变。

  转变事业单位职能,首先就得厘清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的各自职责定位,事业单位应当与行政体系脱钩。事业单位大多是公益性质的为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事业单位改革,必然要与机关体系脱钩,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把其职能划归至行政机构或将其转变为行政机构,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则应将其转变为企业推向市场。

  转变事业单位职能,关键是要打破事业单位沿袭传统行政体制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实现人力资源能进能出,激活事业单位的自主活力。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制不能流于形式,要动真格的。实际上,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有进难出、解聘难,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格式化雷同,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聘任走形式或者搞假聘任,表面上签了聘用合同,实际上还是端着铁饭碗、抱着保险箱。

  转变事业单位职能,就必须下决心啃下“养老金并轨”这个硬骨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兑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承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例》只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诸如“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规定。养老金并轨的难题是钱从何处来,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等。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尽管在聘用制层面上明确了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但在实际操作中,“单位人”还是难以变成“社会人”。

  一言以蔽之,事业单位改革转变事业单位职能是核心和关键,在政府体制改革中既要转变政府体制,也要重视转变事业单位职能,彰显和激活事业单位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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