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4 15:55:55 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三、考核和体检
从报名资格条件审查合格者中确定考核人选。
(一)考核。按照《来宾市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聘用)考核办法(试行)》(来政人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考核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再次对考核对象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单位提交复检申请,经我局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和复检应在来政人发〔2008〕31号文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经费由考生本人负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审查同意,可以免缴体检费,体检费用由我局负责。
考核和体检时间: 2014年9月20日前。
四、审批和聘用
(一)根据考生考核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核后,在来宾人才网、本单位工作区域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岗位资格条件、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专业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我局将及时进行复查。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难以查实的,暂缓审批,待查实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时间:2014年9月30日前。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来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报市人社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上报审批材料时间:2014年10月10日前。
(三)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聘用审批时间:2014年10月底前。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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