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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夏事业单位招考1951人简章

2014-08-21 14:52:02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网发表评论

  (三)笔试时限为150分钟,分值为300分。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加分条件的应聘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5分;

  同一名应聘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四)应聘者于考试结束10日后登陆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含加分)。

  (五)笔试结束后,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并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所招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 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第3名笔试成绩(含加分)出现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对生源少又急需用人的岗位和面向在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宁夏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特岗医生”、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按达到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人员的实际人数直接进入面试。

  七、资格复审

  (一)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到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面试前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方式、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通知应聘者)。应聘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资格复审后要填写《2014年全区医疗卫生、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各留存一份)。资格复审工作要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二)已进入面试程序的应聘者,要向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工作的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往届毕业生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应届毕业生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准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能够正常毕业的证明。

  在职人员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参加应聘考试的介绍信。

  “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特岗医生”、大学生“村官”岗位定向招聘的人员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服务期满服务证书。

  对“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特岗医生”、大学生“村官”岗位定向招聘的人员,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复审的基础上,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将上述人员的材料,报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服务项目资格专项审核。专项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在资格复审结束时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面试

  (一)面试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提前一周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通过在其公共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者,并做好通知记录。

  (二)面试的方式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的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用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三)面试满分为100分。对生源少又急需用人的岗位和面向在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 、“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特岗医生”、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取消招聘资格。

  (四)艺术类等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招聘人员,可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进行。面试的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负责通知应聘者。

  (五)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

  (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拟体检、考察人员。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复检。对在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者将严肃查处。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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