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17:54:29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发表评论
3、2014年11月中旬,由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及职位排名,笔试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 +《公共基础知识》成绩×20%。
(二)面试
根据考生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市(州)组织人社部门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考生持有关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登记表(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表彰文件(证书)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为2014年12月7日。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凭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参加面试。面试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另行通知。
五、考察及体检
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50%),按照1:1.2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考察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1:3(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可放宽到1:2)的职位,进入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进入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符合条件的参加面试人员人数未达到1:1.2的,全部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主要考察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和能力、群众公认度和廉洁自律情况等。考察结束后,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和工作需要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统一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考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等出现的缺额,经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递补。
六、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在其工作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任职时间、笔试及面试成绩、奖惩情况等需要公众知晓的信息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或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缺额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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