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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阿拉善公益性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255人实施方案

2014-09-03 16:49:16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发表评论

  八、主要职责和生活待遇

  (一)主要职责

  被就业部门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各单位公益性岗位上主要从事保洁、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维护、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服务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

  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主要职责:主要从事促进基层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协调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管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便民服务及其社会服务性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

  (二)生活待遇

  1.被就业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负责筹集,并按规定给予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2.被就业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聘用工作期间,根据(阿署人社发〔2014〕35号)文件规定,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政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旗财政参照“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高校毕业生标准执行,根据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生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统一发放和办理。

  (三)人员管理与监督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招募聘用人员上岗后,其人事、户籍、档案、党团、考核管理,均参照“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服务有关规定执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高校毕业生日常服务工作等事宜进行监督,旗就业服务局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群日常服务工作等事宜进行监督。

  1.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聘用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初次聘用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要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2.被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岗服务3个月后,给予补缴社会保险。

  3.服务人员中途退出服务岗位,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并提出书面报告报送旗人社局备案。

  4.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补贴享受期限与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5.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2)户口迁出岗位所在旗(区)的;

  (3)连续无故旷工5天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天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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