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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宁夏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4-10-09 16:50:20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发表评论

  六、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招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并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三)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60分。报考公安系统法医职位的,不进行面试。

  (四)各职位面试人数应达到最低开考比例,面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3,其中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开考比例为1:2。凡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定向招考职位和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招考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果按1:1比例参加面试者,面试成绩必须达到96分以上方可取得体检资格。

  (五)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分职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报考公安系统法医职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即确定为体检人员。

  (六)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七)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八)如果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七、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各招考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将考生体检结果报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八、考察

  (一)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九、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

  合并职位招考的,考察结束后,由招考单位、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考生按照总成绩排名,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审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凡定向 “三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人员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或本地生源招考职位、免笔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动和参加遴选。不签订服务合同的,不予录用。

  十、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试录用各环节以及录用后,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三)为增强报考者的诚信意识,本次公务员招考,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者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四)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问答》(附后),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等,请报考人员认真查阅。

  (五)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12 0951-509900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3 0951-5099164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下半年法院、检察院系统免笔试招考公务员职位一览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问答》

  4.《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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