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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下半年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2014-10-10 12:24:14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四)考试考核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试讲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科目为专业科目,分值为100分。专业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所用教材和笔试成绩请在学院人事处网页上查询,http://rsc.cqcvc.com.cn/ 。

  2.试讲

  根据各岗位拟招聘人数和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4比例确定考生进入试讲环节(若试讲比例达不到1:4的,则试讲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2),若最后一名试讲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试讲。试讲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试讲内容为应聘岗位指定专业教材课程,分值为100分(试讲方式、要求、指定教材和成绩请及时在学院人事处网页上查询)。试讲时间20分钟。试讲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官对考生试讲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试讲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及主管部门备案。

  开考比例未达到1:2的以及因缺考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致使试讲比例达不到1:2的,进入试讲的考生笔试成绩不得低于其他岗位进入试讲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试讲。

  4.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40%+试讲成绩×60%。成绩计算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高者优先;若仍相同时,则重新组织试讲,按重新试讲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并结合本行业需求执行。

  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对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再次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而出现缺额时,可按所缺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试讲成绩需合格)。

  (七)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相关事宜,可登陆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网站查询。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名单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学位、考试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专业、职称、拟聘用岗位等信息。监督电话(市教委监察室:63616854,学院纪委:49578288)。

  六、聘用审批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教委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所招聘的工作人员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未达到服务期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 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城市职业学院2014年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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