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3 12:22:14 来源:厦门市公务员局发表评论
七、其它事项
(一)以下人员不得报名:
1.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
2.现役军人;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4. 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受聘报考岗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6.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不得报考的人员。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或聘用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名。凡弄虚作假、恶意报考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等。
(二)应届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报名,其他仍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不得报名。
本次招考中指的应届毕业生是2014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中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本科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位)证书、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提供学历(位)证书,否则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在境外院校(含境内外院校联合办学由境外院校颁发证书,下同)学习2014年毕业人员,须以学历(位)认证报告上注明的专业进行报考,须在报名时即取得学历(位)认证报告并在面试资格复核时提供学历(位)认证报告。
(三)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设置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进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可咨询招聘单位。招聘政策、考务等内容可查询厦门人事网事业单位招聘频道。
(四)此次招聘考试使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4年)》(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进行专业条件的设置和审核。报考者报名时要如实填写(只字不差)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境外院校(含境内外院校联合办学由境外院校颁发证书,下同)所学专业以学历(位)认证报告上注明的为准。
将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招聘岗位,报考者所学专业须符合《专业指导目录》中“××类”下所列专业;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报考者所学专业须符合所列专业。
将所学专业设置为“××相关专业”的,“××相关专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专业方向”,报考人员须提供学历证或学位证或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表或论文发表情况或学校证明等有效凭证,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五)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位)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位),且均为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对应的学历(位)及以上学历(位)。但如果已符合岗位资格条件中最低学历(位)要求而持有岗位专业要求的同级或更高级学历(位)的,也可报考。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学历(位)报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持自考、函授等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的学历(位)报考,但用于报考的学历(位)证书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
持上述学历报考人员最迟应于面试资格复核时提供书面认证报告,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不得继续参加本次考试。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此类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信息查询平台http://oldweb.fjedu.gov.cn/sxw_szy/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或按规定经过学历(位)认证。(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辅修专业”便捷查询窗口http://oldweb.fjedu.gov.cn/dezy_xw/电子注册的《辅修专业证书》,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对应的学历和学位的查询依据。)
(六)大专及以下学历报考人员须具有厦门户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的岗位聘任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如用人单位的拟聘岗位数量不足或拟聘人员不具备相应岗位聘任资格条件的,可实行高职低聘等。
聘用人员的工龄、待遇等计算由市公务员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后,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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