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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四季度重庆石柱县招聘医疗卫生专技人员公告

2014-11-20 16:04:59 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核总成绩或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高者优先确定体检人选;若笔试面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笔试总成绩、学历、职称高者优先确定体检人选。若以上所列优先条件均相同,则组织加试确定体检人选。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本行业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而出现的缺额,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可按前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办法进行一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实施,主要对其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再次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因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三)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招聘单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

    正式聘用的人员须在石柱县服务满五年后方可向县外流动(其中仅经试岗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必须在招聘单位服务满五年后方可向县内其他单位流动),未达到服务年限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培养费和违约金。

    2015年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对报名参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4年四季度石柱县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2、2014年四季度石柱县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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