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1 12:26:15 来源:南京海关发表评论
南京海关关于2015年度考录公务员面试入围人员寄送材料和面试确认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15年度考录公务员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已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上公布。为做好面试工作,现就入围面试考生寄送资格复审材料和面试确认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入围面试的考生于2015年1月28日(下周三)17时前主动向南京海关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是否参加面试。请考生发送电子邮件到:njckaolu@customs.gov.cn,信件标题格式:“××职位××(考生姓名)面试确认”;信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和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报名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如有变化,请在邮件正文中注明。
入围面试的考生如自愿放弃面试资格,请务必于2015年1月28日前来电告知,并将由考生本人手写的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寄至南京海关(联系方式及地址见后),否则视同随意放弃面试(根据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规定,随意放弃面试的考生,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
二、寄送材料
请入围面试的考生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等相关要求,并于2015年1月28日前将以下材料按照列明的顺序整理齐后寄至南京海关(时间以邮戳为准),同时请在快件备注栏中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及本人准考证号码。未按时寄送材料者且未提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报名登记表原件(可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照片(须为报考时提供的照片),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资料不全。
(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2面均复印在1张A4纸内)。
(三)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四)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户籍在家庭户籍上的,提供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户籍在集体户口上的,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五)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的,请书面注明能取得的时间)。
(六)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七)二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2张(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近期全身生活照1张,并在每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报考职位。
(八)除上述材料外,考生还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2.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如不能提前寄送的,可在面试时提供)。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3.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证明(由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延缓派遣的证明(学校或者相关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和报名推荐表(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4.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参加四类项目人员: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有关规定,“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参加以上四类项目人员还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2.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从公务员局网站下载)应在规定位置粘贴彩照。所用照片须符合本通知第二项第一点中的要求。
3.考生所提交材料,不予退还。因学校放假等特殊原因,上述材料加盖学校印章确有困难的,可先行寄送未盖章复印件,盖章件可在事后补交。(提醒: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
4.如准备的材料中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随附说明,承诺有关情况是否属实,并提供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5.请考生务必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请立即将变动情况告之我关,否则后果自负。
四、请考生密切关注国家公务员局、海关总署和南京海关网站发布的关于考录工作的后续通知。
联系电话:025-84422122,84422795,84422532。
传真电话:025-84423026。
互联网联系邮箱:njckaolu@customs.gov.cn。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60号,南京海关人事处1814房间;邮编:210001。
特此通知。
南京海关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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