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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面试安排/邮寄材料等公告

2015-01-23 10:52:13 来源:公务员考录专题网站发表评论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

  按照拟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对已通过公共科目考试的考生,按分数高低确定每个职位面试人员(名单附后)。

  二、面试安排

  面试定于2015年3月9日至3月10日进行,每日上午9:00开始。

  (一)纪检监察一至七、十四至十五职位

面试时间

面试职位

39

(星期一)

纪检监察一、纪检监察二、纪检监察三、纪检监察四

310

(星期二)

纪检监察五、纪检监察六、纪检监察七、纪检监察十四、纪检监察十五

  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10前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报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东门(地铁2号线、6号线车公庄站下车或公交车90、107、118路官园站下车,沿平安里西大街往东第一个红绿灯路口向北约150米路西)。

  (二)纪检监察八至十三职位

  报到时间:3月8日下午14:00。报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东门(具体位置同上)。面试人员分组名单、面试地点和具体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将在面试报到当天告知考生。

  三、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于1月28日前发送邮件(标题为:报考职位+姓名+身份证号后四位)至gbsjggbc@163.com(职位一至七、十四至十五)或zzbpzyc@163.com(职位八至十三)确认是否参加面试,并在邮件中注明最新联系方式。

  如考生参加面试,需提供电子版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证件照。如考生主动放弃面试资格,需在1月28日前传真提交放弃声明(格式见附件),凡考生放弃面试又未按要求提交声明的,将按要求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邮寄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1月28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均使用A4纸,格式见附件)。

  1.身份证(正反面)及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2.考试报名登记表(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粘贴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证件照,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3.已获得的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计算机水平、外语水平及文字能力证明复印件。

  5.工作过的所有基层单位开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格式见附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档案管理单位关于存档的证明(格式见附件)。

  7.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格式见附件)。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格式见附件)。

  应届毕业生提供加盖院系党组织的报名推荐表(需注明培养方式)及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考生情况证明(格式见附件)。

  8.其他材料:报考纪检监察三职位的考生,需提供记者证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邮政编码:100813。收件人姓名:机关干部处(纪检监察一至七职位)或派驻干部一处(纪检监察八至十三职位)或事业劳资处(纪检监察十四、十五职位);单位名称:组织部。请考生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填写邮寄信息,以免造成信件遗失;寄出材料后应来电告知,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考生所寄材料不再退还。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时需携带的材料

  所有考生面试报到时应携带:身份证,本人现有的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体现考生文字能力、计算机水平、外语水平的相关资料或证书原件,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原件,钢笔或签字笔,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证件照2张(背面用铅笔或圆珠笔写上姓名)。社会在职人员应携带工作证,应届毕业生应携带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应携带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报考纪检监察三职位的考生,需提供记者证原件。缺少上述材料者,无法进行资格复审,取消面试资格。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考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再递补顺延考察人选。

  七、注意事项

  1.考生对所有报考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凡报考材料信息虚假或不详实的,将按照规定取消考生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考生如有违纪行为,将按照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考生自行负责面试期间食宿安排。面试结束后,京外考生可以离京。之后,将电话通知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到北京参加体检,期间请保持通讯畅通。

  4.联系电话:010-59595504(职位一至七)

  010-59595414(职位八至十三)

  010-59592150(职位十四、十五)

  附件:面试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模板

  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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