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3 13:50:29 来源: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评论
6、招聘岗位的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5年2月2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3年2月2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清单可作为工作经历证明依据。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7、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按社会在职人员办理。
五、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有加试要求的岗位还须加试专业技能测试。考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㈠笔试。笔试时间初定为2015年3月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随身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招聘岗位类别区分,考试试卷分A、B类,内容为综合知识(含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两部分),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笔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㈡专业技能测试。部分岗位需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测试时间初定为2015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为准。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单位招考职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㈢资格复审。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单位招考职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的,在专业技能测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与专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5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50%),按单位招考职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在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所有网上报名时所上传的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录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专业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与专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㈣面试。面试时间初定为2015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六、体检、考察、公示
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试专业技能测试的,笔试与专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拟招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高分者为前,若名次仍相同的,以专业技能测试高分者为前),并组织体检。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后,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核)。聘用考察(考核)标准参照苏州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对考察(考核)不合格人员,招聘单位应将不合格的理由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复核,招聘单位应当接受复核申请,并须30日之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复核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考察(考核)合格后,拟录取人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tchrss.gov.cn)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因体检、考察(考核)、公示不合格以及因考生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本职位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七、录取和聘用
经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合格后,发给录取通知书,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聘用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八、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0512-53521537。
九、本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本局事业单位管理科0512-5353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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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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