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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淘汰制严格 旷工超15天将被解聘

2015-01-30 10:30:19 来源:广州日报发表评论

  深圳市自2010年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现有聘任制公务员5000多人,聘任制公务员也是铁饭碗吗?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通报表示,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管理。该办法明确指出,聘任制公务员如果累计2次被评为“基本称职”将会被解聘。

  细化并规定聘任合同管理

  深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颁布、2013年修订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虽然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做了规定,但某些环节仍不够细化,用人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进一步明确。为此,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并规范了聘任合同管理。

  转任领导职务应变更合同

  一是进一步细化合同管理。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如,规定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经督促后仍不签订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等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变更聘任合同等,进一步增强了合同管理的操作性。

  二是强调用人机关的合同主体地位。如,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内不得转任到其他用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转任到其他用人单位的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通过强调用人单位的合同主体地位,赋予聘任合同更多管理内涵,进一步推动公务员管理方式的转变。

  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及纪律监督。除了规定合同双方可就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对于违反规定的合同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应按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关责任。

  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

  《办法》规定,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办法》首次明确首聘合同的具体情况,比如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等,首聘合同都是3年。

  这些情形可被解聘

  《办法》中明确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有4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包括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本市委任制公务员按规定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此外,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没有相关违纪行为的,在该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其中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其转制前在该单位在职在岗连续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记者童丹 通讯员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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