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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录程序

2015-02-03 10:22:51 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15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招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市招考简章。时间:2015年2月6日至12日。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考试类别为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考生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笔试,笔试时间:2015年3月22日。

  08∶00~09∶30 《公共基础知识》(B)

  10∶30~12∶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检和体能测评

  在笔试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递补。体检和体能测评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由所在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简章的有关要求。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计划缺额时,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7)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单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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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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