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09:52:46 来源:公务员考录专题网站发表评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5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的公告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我社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见附件1)于2015年2月12日17:00前,以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电子邮件的标题格式为“考生***(姓名)确认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位名称)职位面试”,正文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固定电话、手机等信息。确认邮箱:rsbrsc@chinacoop.gov.cn。
考生如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应于2015年2月12日17:00前,将书面材料发送传真到总社人事部。标题明确为“放弃声明”,正文为“本人***(姓名,准考证号)自愿放弃参加2015年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报考职位名称)职位面试”,并注明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及电子邮箱)、声明人和日期。
二、资格复审
(一)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5年2月12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将以下材料寄出,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不予接收。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要求贴好照片(报考时提供的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大专以上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资料不全。
4、大专及以上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如学校放假无法盖章,可用就业推荐表代替。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明复印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开具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但须在2月12日前将《关于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承诺书》(见附件2)传真至总社人事部),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由档案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7、职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公开发表文章的复印件。
8、 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二)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人事一处收,邮编100801。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收到后不另行通知。
(三)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3月5日-6日上午9:00至下午3:00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到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办公楼(一号楼)322房间报到。
三、面试安排
面试时间:面试拟于2015年3月9日进行,每日上午9:00开始,下午13:30开始。参加上午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20前报到;参加下午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下午12:50前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各报考职位具体面试时间待考生携资格复审材料原件报到时通知。
面试地点:石化宾馆(北京市西城区东京畿道10号)
四、体检和考察
(一)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
(二)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三)考察(体检)的人数与录用计划人数的比例为1︰1。
五、其他事项
(一) 因考生自愿放弃、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出现递补情况时,将另行发布公告,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
(二)我社机关办公地点位于西单路口西北侧(中国银行总行西侧),搭乘地铁4号线(西单站F出口出站西行100米)即到。考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联系电话:010-66054766
传 真:010-66054118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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