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9 13:53:43 来源:叙永县人事人才网发表评论
按照《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2〕1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3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本公告招聘条件的在职人员或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具体见《叙永县卫生计生局直接考核岗位要求表》。
三、招聘报名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岗位要求表),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15年2月16日至17日(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8:00)
3.报名地点:叙永县卫生计生局三楼会议室(叙永镇平安大道23号妇幼保健院侧面三楼)。
4.报名时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份;
(5)同底1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及《叙永县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式2份;
(6)几类应聘人员还须具备以下手续:一是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二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三是由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人员,与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且服务年限未满的,须出具用人单位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四是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
5.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件、证书原件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考生报名时,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隐瞒和弄虚作假的,在任何环节发现后都将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6.本次考试招聘信息唯一指定发布网站是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xyrsrcw.cn)网站。因报考者不主动、不定期、不在《公告》约定时间内登录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xyrsrcw.cn)网站查阅考试动态,导致本人不能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二)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若截止报名结束时,某岗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少于招聘岗位人数的,则该岗位所有合格人员直接进入体检。
(三)体检与考核
1.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最后1名面试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筛选)。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同时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应聘者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2.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主要考核:
(1)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条件,应聘者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
(2)考核应聘者的现实表现;
(3)了解个人诚信、品德、心理健康状况;
(4)了解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应聘职位要求。
对考核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3.递补: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额,有递补对象的,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只递补一次。
(四)公示与聘用
对体检、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资格。公示前,因取消拟聘资格、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有递补对象的,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只递补一次。公示以后,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受聘人员实行服务期管理,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期为六周年(含试用期)。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用人单位正式聘用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五、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叙永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0830-6229618。
监督联系电话:0830-6232112。
点击下载>>>
叙永县卫生计生局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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