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2 13:46:14 来源:广安党建发表评论
前锋区是201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在世纪伟人邓小平故里广安市设立的新区。新区的建设与发展任务繁重、潜力巨大,对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将人才工作摆上战略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坚定不移的走人才强区之路,经研究决定2015年面向全国公开引进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和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及前锋区以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报名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2、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其中硕士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博士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同等学历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具有高级职称或在本专业领域有突出学术成果或在本行业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硕士、博士、海外归国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年龄及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
(3)凡在学校或工作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有《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名。
具体职位及要求详见附件1《前锋区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表》。
三、引进方式
此次人才引进工作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引进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
2、网上报名:报名者在“广安党建网”(www.gadj.gov.cn)、“广安人才网”(www.gahrss.gov.cn)、“前锋党建网”(www.gaqfdj.gov.cn)等网站下载《前锋区2015年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2),如实填写(2寸免冠近照粘贴在表上)后以电子文档发送至前锋区人才办。报名邮箱:qfqrcb@126.com,每位报名者限报一个职位。
3、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前锋区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等相关事宜。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应试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学位证书、毕业证、本人获取各项荣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重要科技成果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和近期2寸免冠同底相片4张。应届毕业生如暂时无法提供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须提供学校相应证明。
(二)面试及体检
报名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面试考察,择优确定拟引进人选,经体检合格后确定引进人选。若某一岗位无合适人选,则该岗位暂不引进。
本次引才将在成都、重庆设置面试点,时间初步定于2015年3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以网上公布或电话通知为准)。
(三)办理引进手续
2015年7月底以前,根据面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经政审合格后,引进人才与组织人事部门签订《引进协议书》,办理报到等相关手续。
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引进人才主要政策待遇
1.引进到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已具备公务员或参公事业身份的使用本单位公务员或参公事业编制,按公务员或参公事业人员管理,并享受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其他引进人才全部占非参公事业单位编制,其中单位有事业编制的占用本单位事业编制;单位没有事业编制的,占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财政拨款专项事业编制。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前锋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发放一次性住房和搬迁安置补助(博士为10万元,硕士为4万元),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在5年服务期内,按博士每年8000元、硕士每年5000元发放生活补贴;更高层次人才,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引进人才到岗后,前两年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如引进人才服务未满5年离职的,则按未满服务年限比例退还一次性住房和搬迁安置补助,并向用人单位补偿工作期间单位为其提供的住房租金及教育培训费用。
其它未尽事宜由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26-2883066)。如有其它变动,请以电话通知或“广安党建网”、“广安人才网”、“前锋党建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点击下载>>>
前锋区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表.xls
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组织部
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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