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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不定项选择题

2015-09-21 13:47:54 来源: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三)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93.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94.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四)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请回答第95—97题。

  95.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96.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97.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99.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100.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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