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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分三种办法

2015-11-04 10:27:45 来源:辽沈晚报发表评论

  昨日,省政府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最突出的变化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我省公务员、参公单位的31.7万人及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均在改革范围内。

  改革中占比最大的“中人”在改革中将有10年过渡期,“新人”执行新办法。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办法也将陆续出台。今后,退休人员人手一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我省正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辽沈晚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目前无法给出明确人数,一方面是各项准备工作需逐步推进,另一方面是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未完成。据工作人员介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需要转企,目前未完成,会给养老保险改革人员的界定带来困难。为改革顺利进行,我省正积极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确定最终参保人员范围。

  将陆续出台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显示,退休年龄从40岁至70岁,计发月数从233个月至56个月,依照领取时间越长计发月数越多的原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月数设置一致。

  按照计划的时间进度,在2015年年底前,我省将出台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省数据,通过专网支持全省业务经办。2015年至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中人”待遇保低限高 设10年过渡期

  改革涉及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

  《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待遇领取条件:足额缴费累计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规定》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可申请终止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新人新制度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逐步过渡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特殊人群

  1延迟退休:若延退需要继续参保缴费

  《意见》提出,改革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2专家劳模: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3跨统筹范围跳槽:带走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改革前参加企业养老险: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意见》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5改革前参保:个人账户本息划归职业年金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换句话说,这类人群多是在改革前曾有过机关事业单位经历并参保的人群,如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又离开体制内,在改革后又再次回到体制内的人员。

  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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