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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青岛确定方案 涉及近21万人

2015-12-09 10:15:30 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发表评论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近日,我市正式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涉及全市近21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设立“10年”过渡期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职业年金

  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符合条件可提前或延缓退休

  根据《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其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特殊贡献人员改革前后计发办法不同

  《办法》明确,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经费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本文关键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养老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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