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8 10:57:40 来源: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发表评论
教育部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生材料审核的通知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进入面试考生材料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人员名单(未经本人确认)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1. 请准备参加面试的考生于1月18日17时前发送电子邮件到blc@moe.edu.cn进行确认, 邮件标题一律为“×××确认参加××司局××职位(职位代码后4位)面试”。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2. 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3. 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1月18日17时前发送扫描件至blc@moe.edu.cn。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4.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提交材料
请考生于1月2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部(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同时将所有材料扫描件发送到blc@moe.edu.cn。
1.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2.考试报名登记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贴好照片(近一年内一寸免冠彩照),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经历(从初中学历填起,详细到月)、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3.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仅限对外语有要求的职位)。
5.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或以上合格证书复印件(仅限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0401011001职位)。
6.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在该复印件上注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省、市、县),户口为单位集体户、人才或家庭户等;注明个人档案所在地(省、市、县),具体存放单位或者人才、居委会等详细名称,并注明“本人所提供所有资料和填写内容完整无误,全部属实”字样,个人签名确认,落款日期。
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地点,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注明用人类型(编内、编外),编外人员和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8.其他材料:
(1)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含2014年、2015年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报名推荐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加盖院系党委公章)。
(2)考生身份为在职人员的,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3)考生身份为待业人员的,需提供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4,由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4)考生身份为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考生身份为其他的,需另附页详细说明本人最近一次全日制学习、就业至今的详细经历。
(6)报考离退休干部局(职位代码0401014001)的,“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人事司人事劳资处,邮编100816。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务员面试材料”。材料不予退还,请做好备份。
四、相关要求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未进行邮件确认或未邮寄上述材料的考生视为放弃面试资格,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取消面试资格,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相关材料原件。
我部2016年度公务员录用面试拟于2月25日至29日之间择日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相关事宜将于近期陆续在国家公务员局考录专题网站和教育部官网(www.moe.edu.cn)人事司页面中公布,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
咨询电话:010-66096306
附件:
教育部人事司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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