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郴州苏仙区2016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及现场确认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考试时间。根据不同专业分别安排在5月14、15、21、22日进行,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或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2。
(三)考试范围。各专业考试范围具体要求详见《201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有关页面下载。
二、考试报名管理
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预报名”和“现场资格确认”两个阶段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一)报名方式
1.非军队报考人员:考生直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具体操作方法与程序详见附件3),暂无工作单位者填报“工作单位”栏信息时,填写为“暂无”。按要求填报完报考信息并检查无误后,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考生须确保打印的申报表内容与在网上修改的最终报名信息一致),并填写《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5,可登陆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www.hnyyws.com下载),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携带以上表格及有关证件至考点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缴费、交表,直至完成整个报名程序。我省各考点所有考生(包括采用纸笔作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所有考生)一律按此方式和程序进行报名。
2.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到所在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二)时间安排
1.网上预报名时间:非军队报考人员于2016年1月15~2月3 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时间:
(1)市州考点:各考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2月4日前进行现场确认工作,在2月29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
(2)省直考点: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和联系单位的申报人员完成“网上预报名”后,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将报考人员有关表格及证件材料汇总; 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中心的代理人员,请于1月26-28号把报名所需材料交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8楼807办公室1号窗口(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逾期不接受办理。(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省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的有关表格及证件材料交由其所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于1月26日-2月2日(不含周末)统一送至金卫大酒店4楼会议室(开福区湘雅路30号)进行现场确认和审核,概不接受个人现场资格确认,各单位具体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3)军队申报人员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组织报名,并由团级以上单位派员于1月25~29日到所在考点完成报名工作。
3.2016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使用统一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各考点登录考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审核考生报考专业和科目修改的截止时间为3月5日。
三、报考条件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原人事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要求,报名参加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分别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护师、药士(师)、技士(师)。医士(师)职称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获得医士(师)职称须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报考药士、技士: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相应中专以上学历者直接报考。
2.报考护师、药师、技师:
(1)中专学历:2010年12月31日前相应专业毕业,取得护(药、技)士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2)大专学历:护师、药师、技师各相应专业2015年12月31日前毕业,且从事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其中护师申报者,需要有初级(士)职称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3)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2015年12月31日前相应专业毕业可直接报考。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不考护师,见习期满1年后可由单位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主治(管)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中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称满7年(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2.大专学历: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3.本科学历: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4.硕士学历或学位:相应专业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初级师职称);
5.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报考。
6.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含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中级职称。
7.报考临床、中医、公共卫生、口腔类主治(管)医师者,须提供与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8.报考主管护师者须提供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三)报考相关规定
1.报名参加2016年度各类别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其学历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跨执业类别报考。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成绩按报考专业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即为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且其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5.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四)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
3.《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5,该表与历年表格有较大修改,须以此表为准);
4.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1寸照片1张,2寸照片1张)。登记表照片栏贴1张1寸照片,2寸照片将上端1/3贴于申报表背面上端,将用于卫生专业资格证书照片粘贴;
5.毕业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以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需提供本人现学历证书及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除上述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需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http://www.chsi.com.cn/)打印的带二维码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需提供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37号,咨询电话:0731-82816660/82816663)、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教育街11号,咨询电话:0731-84402928/84402947)出具的纸质学历认证报告;
(3)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
提供的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6.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一致的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报考专业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需提供相应聘书(聘文)及复印件。
以上申报表格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证件材料(毕业证书除外)均须提供原件(单纯复印件无效)。报名点在接受报名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
(五)准考证打印
1. 4月26日至5月22日,考生可直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2.4月28日至5月10日,考点统一打印军队考生准考证,军队单位可于考前至考点集体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审查程序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要求,我省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先自审,再参加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一)考生自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自愿报考、诚信参考。考生必须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条件后方能报名参考,并在承诺栏内签署相应真实性承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以及不符合报名条件报考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发证前审查出不符合报考条件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1. 初审。网上报名完成后,市州卫生计生职改部门现场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国家、考区考试报名文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资格)等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初审合格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审人)在《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复印件上均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经审人签名和加盖审查部门公章。
省直考点考生报名资格初审由省卫生计生职改部门负责。
2. 复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在市州卫生计生职改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对照考生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审人)须在《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审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回。审查工作结束后,留存卫生计生职改部门签字盖章的全部复印件作发证备用。
省直考点考生报名资格复审由省职改办负责。
为方便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初审和复审安排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
4.资格审查中,考生如有《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签名、盖章等信息不齐或学历、资历佐证材料不完备的,提供一次补审机会,由卫生计生职改部门另行通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审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己负责。
市州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视程度。对把关不严的,在考点评优项目内予以扣分;后果严重的,省职改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职改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五、合格确认和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市州卫生计生职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合格考生的《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送省卫生计生职改部门进行成绩合格确认盖章。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在“证书颁发部门意见”一栏中签名、盖章,在证书上加盖钢印;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打印及发放。
省直考点考生成绩合格确认和证书颁发由省职改办会同省卫生计生职改部门负责。
六、考务工作要求
(一)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各市州分别设置一个考点,考场一般设置在高考定点学校和高等院校。各市州须于3月1日前将考场设置情况报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定。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考生座位等工作的截止时间为3月20日。考区审核考场安排截止时间为3月25日,审核完毕后,不再允许更改考生的报考专业、科目等信息。
对不按要求设置考场的市州,将取消考点资格,实施异地考试。
(二)考务工作人员要求。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务工作程序。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巡考人员由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担任,安排监考、巡考人员时,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三)考试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和我省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确保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保密要求。各考点应根据有关保密要求,落实保密措施,强化安全保密流程控制,加强考生信息、试卷(含备用卷)、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和答题卡的运送、保管、发放、回收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并加强试卷在考务办公室领取后至试室途中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错发试卷、漏收试卷、漏收或遗失答题卡等现象,确保考试安全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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