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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6年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通知

2016-01-26 14:01:58 来源:新东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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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省2016年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通知: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现场确认地点(即省属报名点)设在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

  福建省2016年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通知,福建省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厅(局)、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9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

  格满5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

  格满2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硕士学位者。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②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

  ③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④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⑤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⑶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间内。

  ⑷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2016年1月15日至2月3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报名人员所在的地市,在榕的中直、省属单位的考生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考点填写“省属”。

  (二)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现场确认地点(即省属报名点)设在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生计生委大院9号楼),现场确认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29日。各设区市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考生可向各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咨询详情。

  三、材料要求

  (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依以下所列材料顺序装订):

  1.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近期2寸彩色(白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执业从业准入制度,不得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跨一级申报专业需同级转考的,参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详见附件内容),同级转评的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单位,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必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及外籍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时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

  (一)考试时间安排:

  1.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1415

2122

 

0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2. 纸笔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14

0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15

0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三)关于学历的说明

  1. 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 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

  3.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有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并且其名单有在招生花名册中备案的方可报名。

  4. 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必须有省教育厅的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资格的考试。

  5.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地市教育局验印。

  6. 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 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设区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16

心理治疗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附件





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

类别

一级申报专业

二级申报专业

执业医师注册范围

备注

临床

内科

普通内科

内科


心血管内科

内科


呼吸内科

内科


消化内科

内科


肾内科

内科


神经内科

内科


内分泌

内科


血液病

内科


传染病

内科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内科


结核病学

内科


老年医学

内科


营养(临床)

内科


肿瘤内科

内科


疼痛学

内科、外科、麻醉

介入治疗

内科、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外科

普通外科

外科


骨外科

外科


胸心外科

外科


神经外科

外科


泌尿外科

外科


烧伤外科

外科


整形外科

外科


肿瘤外科

外科


小儿外科

外科


疼痛学

内科、外科、麻醉


介入治疗

内科、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麻醉


外科、麻醉

麻醉专业可直接报考疼痛专业

妇产科


妇产科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


小儿内科


儿科


眼科


眼耳鼻咽喉


耳鼻咽喉科


眼耳鼻咽喉


精神病学


精神


职业病


职业病


皮肤病性病学


皮肤病性病学


全科医学


全科


康复医学


康复






重症医学


重症

可与内科、外科的二级科目之间互转,无需同级转考

急救医学


急救

肿瘤放射治疗学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超声波医学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放射医学

放射医学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介入治疗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临床

核医学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病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与病理


临床医学检验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临床医学检验与病理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

临床医学检验与病理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

临床医学检验与病理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检验

临床医学检验与病理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

临床医学检验与病理


口腔

口腔医学


口腔

可直接报考口腔类别的其他一级科目(限口腔医学)

口腔内科


口腔


口腔颌面外科


口腔


口腔修复


口腔


口腔正畸


口腔


中医

中医全科


中医


中医内科

中医内科

中医


中医肿瘤学

中医


中医外科

中医外科

中医


中医皮肤病性病

中医


中医骨伤


中医


中医肛肠


中医


中医儿科


中医


中医妇科


中医


中医眼科


中医


中医耳鼻咽喉科


中医


中医针灸推拿学

中医针灸

中医


推拿(按摩)学

中医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内科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


骨科




中西医结合妇科


中西医结合

中级无,报中医妇科

中西医结合儿科


中西医结合

中级无,报中医儿科

中西医结合眼科


中西医结合

中级无,报中医眼科

中西医结合全科


中西医结合

中级无,报中医全科

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科


中西医结合

中级无,报中医耳鼻咽喉科

公共卫生

疾病控制

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共卫生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共卫生


寄生虫病控制

公共卫生


地方病控制

公共卫生


卫生(含公共卫生、职业卫生)

卫生毒理

公共卫生


环境卫生

公共卫生


营养与食品卫生

公共卫生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公共卫生


职业卫生

公共卫生


放射卫生

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

健康教育


公共卫生


妇幼保健

妇女保健

公共卫生


儿童保健

公共卫生


药学

药学

医院药学



临床药学



中药学




药物分析




护理

护理学

护理学

护理


内科护理

护理


外科护理

护理


妇产科护理

护理


儿科护理

护理


社区护理

护理


中医护理学

护理


医技

病理学技术




放射医学技术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超声医学技术




核医学技术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输血技术(师、中)


护理可同级转考(限输血技术)

微生物检验技术




理化检验技术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消毒技术




病案信息技术




口腔医学技术




心理治疗技术




心电学技术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营养(技术)




卫生   管理

公共卫生管理




医院管理




注            注:尚未开考的专业可申报相近专业,如有新增专业将更新此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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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an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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