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9 14:28:52 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发表评论
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16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公务员考录有关政策,现将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对象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本次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共190名。
(二)考录程序。公开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选择职位、考察、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
(三)报考对象。报考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青海生源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条件。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身体条件,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报名资格条件见《青海省2016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所有报考时间界限的截止日期为本次报名工作第一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在本省参加笔试的人员,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报名地点为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9:00-18:00。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不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10日(节假日除外),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省公安厅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员,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请考生及时查询。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 笔试科目和权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4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3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30%)。笔试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
4月23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4月24日 上午 9:00—11:00 公安专业知识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年龄要求。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报考特警职位的年龄为25周岁以下。
(二)合并考录。本次招录职位采取以省直系统为单位合并考录的方式进行。选择职位由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统一组织。
(三)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四)笔试答题要求。笔试答题时,应当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
(五)体能测评。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
(六)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和面试的合格分数线,由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招录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划定。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面试,面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七)体检、考察。体检、考察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组织实施。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八)选择职位。体检工作结束后,报考人员选择职位采取集中、统一、全封闭、现场选择的方式,由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报考人员按照相应加分政策重新计算的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选择职位。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空缺职位,且选定后不得更改。考生当场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定完毕;某一职位被选定后,在此之前其他报考人员放弃已选定的职位录用计划取消。放弃选择职位的考生,今后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不再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改革有关政策。
(九)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处理。报考人员在选择职位时,如出现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依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单项成绩依次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如再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研究决定。
(十) 基层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服务年限期满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46
省森林公安局:0971-6365033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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