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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藏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开通中

2016-07-13 09:42:13 来源:新东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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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西藏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开通中:2016年西藏执业药师报名时间7月12日-8月8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西藏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

  2016年西藏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开通中:2016年西藏执业药师报名时间7月12日-8月8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西藏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

 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西藏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4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表: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拉萨市。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 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参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 中心函〔2015〕31号)执行;报考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点击查看: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和报考专业要求

  三、取得证书的条件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并在考后通过资格复核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证书》。

  四、报名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初审及网上缴费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7月12日至8月8日

  网上报名地址:中国人事考试网

       附:中国人事考试网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入口【官方】

  全国各省市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汇总

  (二)报名程序

  1.考生报名照片预处理

   “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www.cpta.com.cn)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新东方在,线提醒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 名照片才能被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曾在2015年度之前(包含2015年度)在西藏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为“老考生”,其他参加考试的考生类型为 “新考生”或“异地考生”,所有考生都须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点击下载:执业药师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下载及使用说明

  2.考生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网上报 名服务平台),点击“注册”按钮,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用于 以后报考其他考试使用。

  3.考生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需要报考的考试类别,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西藏”,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成功填写报考信息后,请再次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将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并经本单位盖章,用于资格审查时使用。

  (三)现场资格初审及缴费时间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精神,本次考试我区实行报名初审考后复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请考生诚信报考。

  现场资格初审时所有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需本单位审核盖章)、从业工作经历证明(见附件:模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7月27日至8月9日正常工作日进行。

  现场资格初审地址: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拉萨市当热西路6号),0891—6830396 。

  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资格初审后,请携带盖有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送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拉萨市北京西路46号,区人社厅大楼5楼514房间)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否则,将无法进行下一步网上缴费工作。

  通过网上资格审核后,考生请及时登陆报名网站完成网上缴费工作。

  网上缴费时间:2016年7月27日至8月10日(支付方式为:支付宝)。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本项考试。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6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通过资格初审并已交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及开具财政统一收据时间

  按照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业药师收费标准为85元/科;需开具财政统一收据的考生,请于10月9日——10月17日携带准考证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拉萨市北京西路46号,区人社厅大楼5楼516房间)开具收据。

  (六)考试大纲

   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 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 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

  五、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

  (二)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 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考试中要认真检查填涂信息,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 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C、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新东,方医学说明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 条或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条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的。

  D、新东方医,学特别提醒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人事考试条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 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 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 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模板

  工作经历证明

  姓名,身份证号,该同志自年月起至今在我单位从事工作,累计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共年。

  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经历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证明。

   法人签字:

  单位签章: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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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an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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