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6 15:07:37 来源:贵州省公务员局网发表评论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6年11月进行。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6年11月进行。
公务员职位面试结束、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结束即进入体检环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总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相同,以《申论》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八)考察
时间:拟在2016年12月进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
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录取和入学
1、公示
(1)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原则上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对应减少。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将拟录取人员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层次试点班录取考生将在2017年2月底前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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