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8 11:22:04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二)专业技能考核和面试
1.专业技能考核
各岗位拟选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2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选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选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病例分析或现场模拟诊治等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70分为合格。
专业技能考核时间暂定10月中旬,专业技能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2),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或弄虚作假者,取消面试资格。
在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该招聘岗位选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考生专业技能考核需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含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方为合格。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总成绩=专业技能考核成绩×50%+面试成绩×50%(各项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体检
体检在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面试成绩均合格人员中,根据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和《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等规定,并结合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五)公示
选聘有关事宜,将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体检、考察、资格复审均合格人员按规定确定为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拟聘单位及岗位、考核总成绩、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五、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区卫生计生委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调动及聘用手续,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六、纪律要求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3-63765139(区卫生计生委)、023-63765136(区人力社保局)
附件:1. 渝中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选聘专业技术人才计划
2. 同意报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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