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5 14:25:58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八、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同一招聘岗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分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精神,结合行业实际需求条件组织实施。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长寿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长寿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在同一招聘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九、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长寿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的资格条件,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复查。其中,非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一般应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认证查实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确认。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不再递补。考察环节以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十、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考试考核总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拟聘单位等。
十一、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长寿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
2017年应届毕业生,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十二、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聘政策咨询:长寿区人力社保局 电话:023-40661621
招聘条件咨询:招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附件2
报名及考试考务咨询:长寿区人力资源培训考评中心电话:023-40469077、023-40892765。
附件:1.长寿区2016年第四季度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长寿区2016年第四季度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览表
3.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4.长寿区2016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
5.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
长寿区2016年第四季度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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