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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2017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7-01-10 14:17:03 来源: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表评论

  (二)笔试

  1.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省、设区市考录职位简章。

  2.笔试内容: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范围以《2017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将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省公安厅网站公布。

  3.笔试时间:

  2017年3月11日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2017年3月12日

  上午09∶00-11∶00  公安专业科目(B类职位)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三)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体检、体能测评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应组织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资格复审

  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六)考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按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相关规定实施。

  (七)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报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后,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办理人民警察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4151、8352613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本文关键字: 江苏省公安机关 江苏公务员 江苏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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