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卫计委等四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作为11个综合试点省份之一,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一直执行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工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先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为期1年。
试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避免大锅饭。
此外,要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最后指导意见强调,公立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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