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6 13:59:55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发表评论
(二)职位调整
笔试开考比例为5:1。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缴费人数与遴选计划之比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但最低不低于3:1。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比例缩减或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被取消遴选计划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由遴选单位征得报考人员同意后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单位其他职位。
(三)笔试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成绩和职位排名暂定于2017年4月下旬由遴选单位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查询。
(四)资格复审和面试
笔试结束后,由遴选单位按遴选计划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为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复审。由遴选单位通知考生持报名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注明“同意报考”并盖章,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还需经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推荐并盖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取得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由遴选单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由遴选单位组织,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实践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其中遴选单位以外的考官人数应为3人以上。
(五)差额考察
面试结束后,各遴选单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职位名额的比例一般为2:1,对于遴选名额在2人以上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考察工作在各遴选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采取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匹配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坚决杜绝政治倾向有问题、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省直机关。考察组在核实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登记表的基础上,如实写出考察报告。各遴选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
体检由遴选单位负责安排,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遴选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遴选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七)试用
由各遴选单位在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试用人员,进入遴选单位顶岗试用3个月,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确保人岗相适。报考2个遴选职位的选调生,应在顶岗试用开始前,选定最终报考的职位。由此产生的名额空缺,可依次递补。
(八)集体讨论决定
试用期满后,由各遴选单位根据职位要求、顶岗试用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遴选人员。
(九)公示和转任
遴选单位对拟遴选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十)任职培训
新遴选公务员在任职前,应接受任职培训,主要内容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四川省情、公务员职业道德、职业礼仪、行为规范、优良传统、省直机关工作相关要求等,帮助新遴选公务员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强化工作作风,尽快适应省直机关工作。
五、其它事项
本次遴选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发现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现象,可向各遴选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申诉,也可直接向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举报。
六、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职位的具体条件,由遴选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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