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1 10:59:58 来源: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表评论
二十二、如何提供两年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银行或单位工资清单等可以证明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在考察阶段,招录机关要对考生的实际工作经历进行复核。考生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2016]85号)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三、报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职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相关事项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站发布。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负责职位设置、网上报名审查、资格复审、调剂、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相关事项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
二十四、妊娠期考生如何参加体能测评、体检?
在体能测评环节,妊娠期考生暂不参加体能测评,涉及的职位也暂不递补,待其妊娠结束后补测体能,体能补测合格的参加体检、考察,体能补测不合格的职位可依次递补人员。
在体检环节,妊娠期考生暂不进行妇科、放射等体检项目的检查,但应在体检表中注明原由,待妊娠结束后补做上述检查,并由体检医院综合体检情况,做出体检合格与否的结论。体检完成并合格后,再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公示可与同批次考生一并进行。
二十五、报考人员出现同分情况,如何处理?
在资格复审阶段,出现报考人员笔试折算成绩相同,无法确定入围人选时,笔试折算成绩相同的人员均可入围;在体检、考察、递补、确定拟录用人员阶段,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首先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职位的“优先”条件确定入围人选。若无法确定,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二十六、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地方机关已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考我省公务员考试的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和拟录用人选。考生瞒情不报的,按照不诚信行为处理。
二十七、哪些职位有最低服务期限要求?
以下五类职位有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期限要求,考生一经录用,须服满最低年限:一是全省乡镇(街道)机关职位;二是从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的职位;三是部分基层艰苦边远县(市)限本地户籍、生源(生源地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四是恩施州、五峰县、长阳县等民族自治地区限本少数民族人员报考的职位;五是从村(社区)干部定向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
其他在职位公告中明确有最低服务期限的职位,考生一经录用须服满相应最低年限。
有最低服务期限的职位,考生一经录用,须与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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