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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报考政策说明

2017-03-22 10:00:30 来源: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发表评论

  六、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凡因身体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能测评项目的(如孕期人员、伤病期间人员以及身体不宜进行剧烈运动的),不适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建议选择其他职位。

  七、体检

  (一)体检是如何组织的?标准是什么?

  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执行。

  (二)对体检结果如果有疑问,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报考人员进行复检。自治区、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职位,不再进行递补(后续考察、公示、录用环节,因不合格取消资格出现空缺职位的,均不再进行递补)。

  (三)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注意哪些事项?

  报考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体检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其中,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医学、心理矫正、狱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教学等职位的考生,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请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认真阅读《招考简章》有关内容,并注意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条件选择报考。

本文关键字: 2017年 新疆公务员考试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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