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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人民检察院遴选公务员简章

2017-04-06 11:12:14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发表评论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和考察人选与遴选名额的比例为2:1。总成绩仅作为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的依据,不作为最后确定遴选人员的唯一依据。

  (一)体检。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阶段出现缺额的,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二)考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考察组(每组2名以上成员)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要认真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文件等进入公务员队伍渠道方面的材料、所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证等,据实写出考察工作报告、考察材料。考察对象所在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考察期任职和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和职位需求,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任职人员,并分别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和拟遴选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进入岗位考察期;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2.岗位考察期。拟任职人员的岗位考察期为3个月。考察期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期不合格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回原单位工作。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在遴选机关考察期内,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调整其职级。在公示、岗位考察期阶段出现缺额的,可在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范围内择优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公示和岗位考察。

  3.办理相关手续。考察期满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七、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在遴选的任何阶段及岗位考察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遴选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遴选资格。报考者在遴选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遴选资格、不得参加遴选考试、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

  (二)盟市、旗县(市、区)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并做好推荐工作。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遴选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四)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471—4818164

  资格条件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

  技术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471—6287995、6601704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点击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17年4月1日


本文关键字: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内蒙古 遴选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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