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线网络课堂 公务员 新东方在线 > 公务员频道 > 公务员 > 正文

2017青海西宁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务人员249名公告

2017-05-27 12:28:05 来源: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表评论

  附件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本文关键字: 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青海事业单位招聘

分享到:

网友热搜

课程试听换一换

相关推荐

微博关注

版权及免责声明

1,"新东方在线"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其版权 均为"新东方在线"或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公司、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得到 "新东方在线"许可 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 "新东方在线" 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 文章、资料、资讯等 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 " 稿件来源:新东方 " ,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见稿后在两周内与新东方在线联系。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班

热点资讯更多>>

实用 • 工具

考试交流 • 下载

  • 新东方在线论坛
  • 新东方在线论坛

课程排行榜本周本月

公开课更多>>

新东方在线公务员微博更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