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10:02:17 来源: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济南2017中央机关遴选和选调公务员准考证打印入口为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各位考生可及时登陆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试地点 | 准考证下载打印网址 |
济南 | www.rsks.sdhrss.gov.cn |
点击下载准考证>>>>济南2017中央机关遴选和选调公务员准考证打印入口: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hrss.gov.cn)
温馨提示
考生朋友们:
2017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笔试将于6月25日9:00—12:00举行。为确保在济南参加考试的考生顺利参加考试,我们提醒考生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一、请及时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hrss.gov.cn)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系统开放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8:00至6月25日9:30。
二、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三、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参加考试应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通讯、计算、存储等工具,已带入的,须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
五、请务必认真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按要求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正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相关信息。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六、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
七、请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合理安排行程,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以免影响正常考试。
八、考生可于2017年7月14日8:00以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笔试成绩。
九、考务咨询电话:0531-88597886。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考 场 规 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应试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或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或者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的,或将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试人员,威胁他人安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的,应试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二)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三)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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