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7 14:19:02 来源:新东方在线发表评论
西藏2018年国家公务员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开通,报名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西藏考区的考生可及时进行国考报名缴费及确认。
西藏2018年国家公务员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开通
省区市 | 网上确认及准考证下载网址 | 咨询电话 |
西藏 | www.xz.hrss.gov.cn | 0891-6845883、6328229 |
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使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西藏自治区网上确认系统。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西藏自治区考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系统。
二、使用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的考生应符合三个条件:
(1)已于10月30日--11月8日期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西藏自治区;
(3)已准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宽度35毫米×高度45毫米)蓝底证件照,jpg格式,100Kb以下;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联系我们(电话:0891-6845883,Email:1611052939@qq.com)。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报考信息、他人照片进行网上确认,否则造成其他考生无法实现报名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四、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17日09:00--22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五、本系统以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人员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否则他人误用造成的后果,本网站及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网上报名确认的基本操作程序:
第一步,考生仔细阅读本须知和考生提前周知后,点击“已完全了解”,后填写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
第二步, 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考试当天,保证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录用考试纪律,不作弊、不违纪;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步,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蓝底照片)。
七、网上确认成功的考生请于12月4日10:00-10日12:00期间登录本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八、此次考试免收考务费用。
九、如果您在网上报名确认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我们(电话:0891-6845883)。
考生提前周知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内容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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