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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

2018-04-19 12:39:29 来源:新东方职上网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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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目前广西、青海省的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两地的考生现在即可进行准考证打印。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们,也稍安勿躁,近期将会陆续开通噢!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目前广西、青海省的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两地的考生现在即可进行准考证打印。

 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们,也稍安勿躁,近期将会陆续开通噢!

 准考证打印网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2日至20日
08:30-12:00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14:30-18:00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同时小职整理了一些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要注意打印时间,确保在打印期间内完成准考证的打印;

 2.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认真核对个人信息,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并详细阅读考生须知和考生协议,成功打印准考证后视同完全同意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个人信息有误请及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会计处修改;

 3.认真查看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号等信息,按规定参加考试。

 准考证打印具体流程是什么?

 登录各地初级会计准考证打印官网,找到准考证打印入口,选择省份、填写证件号码及附加码,然后核实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无误后打印即可。

 报名密码忘了怎么办?还能打印准考证吗?

 输入证件号即可打印准考证,不需要输入密码。

 准考证姓名和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怎么办?

 请联系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准考证丢了怎么办?错过准考证打印时间还能打印吗?

 如果在准考证打印期间,直接再打印一份即可;若已错过打印时间,请咨询当地考试中心,确认是否有补打印手续,然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会计管理机构补打印准考证。

 为什么打印准考证时提示“无此人准考证数据”?

 如果系统提示“无此人准考证数据”,有两种可能:

 一是考生审核通过后没有缴费,没有成功报名。如果是他人或者培训机构代报名,请考生向代报人或培训机构核实是否已经缴费,如果没有缴费,则视为放弃报考资格,不能参加考试。

 二是报名时考生身份证号填写错误。请与现场审核时报名点打印的《回执表》核对,如发现错误的,请及时联系各市财政局会计科处理。

 准考证打印之后,发现信息有误怎么办?

 一般来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信息审核通过后就不能再进行修改了。若出现此情况,请及时联系当地报考机构查明原因,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考试中心办理手续。具体操作请以报名当地政策为准。


 距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只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帮助大家高效备考,新东方职上网实力名师为大家精心筹备了《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各100个高频考点(PDF版本,可下载),供大家考前突击复习!赶紧来看看吧!(记得分享给自己身边考初级会计的朋友噢)


经济法基础

 1.【高频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VS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16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具体情况

是否负刑事责任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14周岁≤未成年人﹤16周岁

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

√,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8种以外的其他罪行

×

16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

√,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

故意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高频考点】法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指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3.【高频考点】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高频考点】仲裁

适用前提

存在有效(书面的)仲裁协议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非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

仲裁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相互独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自由选择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决,选择不一致,由法院裁定。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程序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又反悔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作出裁决前可以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6.【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20年

中止

中断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进行中

(1)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的管辖

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具体行政行为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局

上一级地方税务局or本级人民政府

一个上级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该派出机关

自己反省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税务行政复议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or本级人民政府

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最终裁决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or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8.【高频考点】凭证、账簿和报表

原始凭证

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凭证

外部、自制、国家统一格式、双方认可填制

记账凭证

对经济业务事项按性质归类,确定会计分录,据以登记账簿的凭证

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

总账

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业务事项

订本账&活页账

明细账

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明细核算

活页账

日记账

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账

其他辅助账簿

为备忘备查而设置

租赁设备、物资辅助登记

有关应收、应付款备查账

担保、抵押备查账

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注意:原始凭证的更改,金额有误只能重开不得更正。

9.【高频考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30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特殊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记忆提示:凭证账簿30年,特殊是固定资产,10年月季半表单,档案除移永保管。

10.【高频考点】会计人员及会计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岗一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

监交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要求

(1)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后续管理

(1)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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