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出台,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要求新东方在线医学小编分享如下: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护士执业行为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引导护理人才合理流动,加大护理服务供给,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拓展护理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促进护士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我市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结合我市护理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并经我委2017年第7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意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认清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对引导护理人才合理流动、加大护理服务供给、拓展护理服务领域、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流程,方便护士办理相关手续。
二、密切协作,完善信息共享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护士的各个执业机构要密切协作,逐步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利用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及时相互通报护士在各个执业地点的整体工作情况,包括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注销注册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实现护士管理的连续化,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促进护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和护理专业的不断发展。
三、发挥作用,拓展护理服务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机构要鼓励二、三级医院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续护理、居家护理、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紧缺护理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医养结合、社会办医等工作。
2018年5月10日
天津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护士执业行为管理,引导护理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加大护理服务供给,加强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建设,拓展护理服务领域,促进护士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服务需求。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本市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现结合本市护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士区域注册的定义
本规定中所称护士区域注册,指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在本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士,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护士依法开展入户护理服务的,其服务可以视为该护士执业机构的延伸。
第三条 主要执业机构和其他执业机构
(一)本规定生效前尚未执业注册的人员,在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申请执业注册时,已经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执业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二)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该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三)护士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执业机构作为其他执业机构。
(四)本规定施行前,护士已经执业注册且执业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执业机构应作为护士的主要执业机构。
第四条 区域注册的办理
(一)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可以是多个。
(二)护士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的要求办理,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主要执业机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卫生计生委在核发《护士执业证书》时,其执业地点应当登记为“天津市”,并注明该护士主要执业机构的第一名称。
(三)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执业注册并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护士区域注册条件的执业护士,其执业地点视同为“天津市”,《护士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不需要将《护士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变更为“天津市”。
(四)护士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变更注册的要求办理。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将更换后的主要执业机构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栏。
(五)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新增其他执业机构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其他执业机构应当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填写《天津市护士其他执业机构信息登记表》(样表见附件)其他执业机构应当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将上月的登记表报送至核发该其他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以及在医联体、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第五条 执业要求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护士执业注册、区域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护士执业监督管理工作;护士的各个执业机构应当落实对本机构聘用护士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护士的各个执业机构应当加强护士执业行为的管理,促进护士依法依规执业,释放护理人员活力,拓展护理人员服务范围;应当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和全、兼职聘用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与护士约定好护士岗位职责、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待遇、相关保险等,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主要执业机构应当支持护士多机构执业。
(三)多机构执业护士应当根据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机构的执业时间,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护理活动,不断增加护理服务内涵和服务范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接受各执业机构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多机构执业护士发生护理不良事件或者纠纷的,由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纠纷所在的执业机构和该护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的执业机构不承担责任;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暂停执业期间内或者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后未重新注册的,应当停止其在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
(四)多机构执业护士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的顺序服从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其他的执业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五)护士在其他机构执业时,不计入其他执业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执业登记或专项技术准入的人员范围。
(六)军队编制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的护士注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申请在本市执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采供血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按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市卫生计生委对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连锁医疗机构进行医师和护士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津卫医政〔2014〕13号)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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