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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征税规

2019-01-03 12:00:35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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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笔“狗”销,2019年“猪”事顺利!祝愿小伙伴们在备战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的道路上,越战越勇!在复习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时,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是考试的重点内容,要求考生全面掌握。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规定

  一、 生产后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1. 征税范围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 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种计税方法的运用。

  二、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 征税范围的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纳税(生产出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注意】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移送时纳税,增值税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组价时要包括消费税。

  3.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记忆小贴士】复合征税消费税组价公式的使用——三步法。

  第一步:计算从量消费税;

  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A+B+从量消费税)÷(1-C)

  第三步:第二步结果乘以消费税税率+第一步结果

本文关键字: 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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