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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会概况

2007-07-11 

 

    【国会简史】在美国扶植下,李承晚于1948年成立了韩国的“第一共和国”。1960年,李承晚被韩国人民赶出了韩国,张勉建立了“第二共和国”,推行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总统的权力是象征性的,行政权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手中,内阁集体向下院负责,这也是韩国政宪史上惟一的“两院制”。


    韩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颁布实施。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每人以全民选举为基础的地方政府都有地方自治权。但是,当时由于韩国人民一致反对美国支持下的个人独裁统治的斗争不断,危机四伏,宪法根本就没有得到实施。


    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搞军事政变接管了政府,成立了“军事革命最高建国委员会”。他直接掌管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并对第一部宪法进行了修改。1963年举行了“大选”,建立了“第三共和国”。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行政权力集中于总统之手,总统作为阳高行政首脑领导国务会议。1972年11月,朴正熙为了连任总统,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推出了巩固自己地位的“维新宪法”。


    1980年8月16日,全斗焕通过军事政变上台。并于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新宪法,将总统的任期由原来的5年延长到了7年。到1985年2月的国会选举后,反对党开始强烈要求修改宪法,要求总统的选举由过去的间接选(通过选举人团选举总统)改为直接选举。尽管遭残酷镇压,但斗争从未中断过。到1987年6月29日,全斗焕指定的总统接班人卢泰愚被迫同意进行广泛的政治改革,其中包括修改宪法,使韩国历史第一次出现了在修改宪法问题上达成了超越党派的共识。


    【国会的构成】韩国国会是由国民选举出来的国会议员所组成的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国家行政和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等权力。


    1948年5月10日,在美国主导的“联合国监督”下,韩国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了制宪国会议员,韩国国会的历史便从此开始。在从1948年5月到1996年3月的40多年间,韩国国会历时十四届。每届国会存在的时间平均约3年。


    韩国国会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299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75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国会按职能分另设立各种委员会。韩国国会有两种委员会,一是国会常设委员会,二是特别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特别委员会是为了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这个特别委员会也就被解散。因此,这样的特别委员会也被称作一般特别委员会。现在又设立了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它们分别是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审查、伦理审查以及审查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韩国国会按职能分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法制法务委员会、外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科学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文教体育委员会、文化公报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商工委员会、保健委员会、劳动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交通递信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运营委员会。


    此外,国会还有专职的工作班子,如记录局、管理局、公共关系与议会间事务局、国会工作人员培训所、国会图书馆、立法研究局、提交与办理局以及海外公报局。这些班子的全体工作人员约有2000余人。


    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常设委员会人员数目由??其他常设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受权掌握工作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他领导的委员会。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就成了调和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意见分歧的主要论坛。


    在国会提出议案,可以是由政府提出,或者在有20名(含20名以上)议员附议的情况下,由1名议员提出。提出需要采取预算措施的议案必须有30名或30名以上的议员附议。一项议案提出或者提交以后,由议长交给有关委员会考虑。为了进行广泛的审议,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它管辖的小组委员会。在征得议长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来审查预算案和其他重要议案,如果是涉及专业知识的议案,可以征求有关人士或专家的意见。


    委员会就议案作出决定后,必须把决定报告国会全体会议。被否决的议案可以不提交全体会议,除非议长要求由全体会议处理。全体会议可以对委员会通过的议案进行修改、否决、批准,或者退回该委员会。


    【国会的权限】国会选举议长一名,副议长两名,他们的任期为两年。议长主持全体会议,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的一切工作。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根据宪法规定,如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主持会议。但在通过或表决某个议案时,则必须由议长主持。由于韩国国会是执政党和反对党尖锐斗争的主要场所,议长和副议长产生过程也是各党斗争最激烈的时候。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反对党只能获得副议长的职位。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


    反对党和执政党在国会的斗争表现不是在议员个人,而是在以议会党团为中心的党派之间进行的。这种议会党团在国会被称作“交涉团体”。交涉团体是指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在国会内组成的一个派别。为了有利于斗争的统一性,一个政党由议员组成的交涉团体中进行交涉。根据国会组织法规定,每个拥有20名或20名以上议员的政治团体(党派)都可以组成一个交涉团体(也被称作谈判小组)。一般来说,各党派的交涉团负责人由该党选出的“院内总务”担任。院内总务一般由该党总裁任命。院内总务在国会主管本党事务,如选派该党在国会的常任委员和特任委员,指定该党在国会的发言人等。


    宪法赋予国会的主要职能有立法权、财政审议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弹劾权。


    国会有权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有:对总统实行的紧急财政、经济处理命令及紧急命令有批准权;可以要求总统解除所宣布的戒严令;总统进行一般赦免也须经国会同意。


    如果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各部长官、宪法法院成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监察院的成员或者法律规定的政府其他官员被认为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了宪法或者其他任何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强劾动议。弹劾动议必须由国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而且必须经国会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弹劾总统的动议必须由多数议员提出。一旦弹劾议案成立,受弹劾者必须中止行使权力,直至弹劾过程结束。弹劾的效力限于解除公职,然而也不免除被弹劾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有权审批有关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条约,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有关商务、捕鱼及和平的条约,有关给国家或人民造成财政负担的条约,有关外国武装力量在韩国领土上的地位的条约,以及有关立法问题的条约。国会有批准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武装力量或在本国境内驻扎外国军队的权力。


    国会有权审查国家事务或者调查国家事务中的特定问题。在国会或者国会的委员会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总理、国务委员以及行政部门的代表必须到国会回答问题。国会有权通过动议,建议总统解除总理或国务会议任何成员的职务。解除行政部门官员的职务的动议案须由国会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并由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国会有权决定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如大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大法官的任命,都须获得国会的同意。根据规定,在宪法法院法官9人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人中,国会有权分别决定其中的3人,另外6人则通过总统任命或协商选举产生。


    【国会的议事规则】国会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国会大会按议事日程进行。议事日程是根据开会时间、付议案件及其顺序,由议长同国会管理委员会协议后产生。议事日程的制定由具有议事整理权的议长掌握。但为了顺利地进行议事,议长通常以各交涉团体的院内
    根据宪法规定,需要由国会会议决定的重要议案和其他议案有:法案、预算案、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条约、宣战公告、向外国派遣军队及对外国驻军的同意或反对,以及宪法修正案、弹劾、追诉等。正如前面所述,议案可由议员、政府、委员会发起或提出。议案中,能由议员提议的有法案、决议案、建议案等,预算案、决算案、条约等议案只有政府具有提议权。议员要提议法案或其他议案,至少要有包括提议者本人在内的20人以上的赞成者。对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解职建议案或弹劾总统的提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提议,要有过半数以上的议员的赞成。但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动议只要有两名以上议员的赞成即可。案件提出事,议长将其印发给议员,在向大会报告的同时,将其交付有关委员会,作为其议决的判断资料进行事前审查。


    预算案和决算案由各常设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政府每年9月3日前向国会提出决算,10月3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在交付所属常设委员会、经过预备审查后报告议长。议长在预算案和决算里加上常设委员会的预备审查报告书,回复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审查结束后交大会表决通过。


    各委员会审查完毕的法案要回复给法制司法委员会进行体系化的审查。所谓体系审查,就是审查法律案内容是否违宪,有没有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条款本身有无矛盾之处。


    大会的案件审议程序分经过和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而不同。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委员长的审查报告、质疑、讨论、表决程序;未经过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要有提案者的宗旨说明、质疑、讨论、表决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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