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称外语考试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2007-07-25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来电询问某些政策问题如何理解,为便于准确掌握,现将几个带有共性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19号文件下发前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的,今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否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60分)或取得合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二、19号文件中关于“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取得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可不参加考试”的规定,自什么时间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开始执行?

  答:自2007年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开始执行。

  三、19号文件中“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及“主要完成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19号文件中规定的省级以上奖项仅限于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类,其他部门(单位)颁发的奖项不在规定范围。

  “主要完成人”是指以上三类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证书获得者。

 

  山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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