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2008-12-03 来源: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内容概述: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我省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
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我省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1日由司法部统一公布。应试人员从即日起可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和声讯台16883218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即日起至12月8日,通过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及向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正、副证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请于12月20日前,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具体现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事宜的时间,由各市司法局根据本市工作情况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由报名地各市司法局打印并盖章);


    (二)身份证(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 X 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五)《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市考务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填报内容打印,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照片外)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复印(或粘贴)并提交。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及准考证正、副证,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现居住台湾岛内的,可在接到报名地司法局寄送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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