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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规定社会艺考不得作为奖励和升学依据


2008-11-28 来源:《新闻晨报》 


    内容概述:晨报讯 上海市教委昨日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称,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奖励或升学的依据。

 

  晨报讯 上海市教委昨日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称,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奖励或升学的依据。


  通知要求,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企业、媒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有收费营利行为的艺术竞赛等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奖励或升学的依据。


  通知还规定,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类课程占总课时的9%-11%(总课时数为857-1047课时),条件较好的学校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类课程占总课时的11%开设艺术类课程,其他学校开设艺术类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9%;其中,初中阶段艺术类课程开课不低于艺术课程总课时数的20%。普通高中按《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规定,保证艺术类必修课程的6个学分(相当于108课时)。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必修课程不少于72课时。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开设丰富的艺术类选修课供学生选择性学习。同时,对艺术课程的评价结果将被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重要内容以及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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