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9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作者:中公网
现象:
(一)“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可谓抓住了要害。”王有德代表说。在这一指导思想下,代表委员们注意到,政府工作报告对宏观调控的力度和重点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以平衡经济发展中的局部失调,同时为长远的发展打基础:进一步调减国债发行量,促进结构的调整和协调发展;运用多种手段抑制部分地区和行业盲目投资,防止这种过热的苗头演化为全局性的问题;针对当前能源、重要原材料和运输供应紧张的状况,把节约放在优先的位置;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逐步改变投资率过高、消费率过低的状况。
(二)鞍钢:由“产品制造”到“技术创新”
中国冶金重大装备一直依靠国外进口的历史,近年来被鞍钢人改写。由鞍钢自主创新、自主研发建成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化1700中薄板坯连铸连轧生产线,今年已完成向济钢成套输出,两台连铸机已经投产。专家认为,这标志着鞍钢成功实现了由“产品制造”向“技术创新”的飞跃。
“九五”以来,鞍钢始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首位,形成了一批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不仅提升了鞍钢的市场竞争力,而且为推动我国钢铁工业和重大装备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鞍钢依托自有的技术力量,自行设计、制造和施工,仅用18个月的时间就建成了国内第一条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短流程热轧带钢生产线--1700中薄板坯连铸连轧生产线(ASP)。鞍钢ASP生产线不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价格比从国外引进同类生产线节省50%。这条被称为鞍钢利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创举的国产化样板生产线,先后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奖和冶金科学技术特等奖。
致力技术创新,开发高质量的产品。2004年初,三峡工程中12个电站大型水轮机的蜗壳钢板进行国际招标。由于对这种钢板的技术要求非常高,国际上有这种钢的企业不投标,搞技术封锁。情急之中的陆佑楣把困难向鞍钢刘?总经理诉说。鞍钢立即决定研制国产替代钢板以解三峡工程的燃眉之急。由鞍钢技术中心和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项目组,以超常规的工作方式,经过多次试验,仅用3个月时间就轧制出替代产品,完全达到三峡工程对水轮机蜗壳钢板的要求,打破了技术封锁。近年来,鞍钢不断将技术创新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不断开发高质量产品。
分析:
(一)原因: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二)对策:
第一、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对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2、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
第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
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尽管人口出生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但由于基数大,未来几十年人口总量仍将持续增加,劳动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提高??出。从长远看,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民法总论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是通过将物质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成为表现为法律形式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来完成的。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某些民事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如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如作者发表作品的权利等),又包括财产权利(如作者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又如股权(即公司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既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又包括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财产性质的权利。
2.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例如,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其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一般应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主债权的变更、消灭,也会引起抵押权的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 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有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 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时间的经过。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3)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2. 行为。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2)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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